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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章程

【2020-03-11】

吉 林 市 文 庙 博 物 馆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市文博事业的发展,发挥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的管理,扩大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的特点特制定《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章程》。 
第二条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是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吉林文庙为馆址成立的遗址性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宗旨是利用本馆实际,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馆的职能:利用吉林文庙阵地宣传、弘扬传统文化;对吉林文庙古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收藏儒家、古建筑、民间、民俗有关的文物、资料并举办相关的展览;开展儒学、古建筑、吉林地方史、民间、民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组织并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庙会及活动;通过举办展览和活动对公众进行教育。 
第五条 本馆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吉林市文化局。 
第六条 本馆的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南昌路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的举办者是吉林市文化局。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负责全面工作,分馆领导协助馆长工作。 
第九条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下属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负责人事、财务、文秘工作及后勤、园林管理工作; 
(二)陈列保管部:负责陈列展览的研究、设计、制作、维等工作;负责大型活动的策划和组织;负责文物征集、整理、研究鉴定以及藏品的管理和科学保护;负责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宣教部:负责组织、接待观众,负责陈列讲解及其它形式的社会教育活动。 
(四)保卫科:负责全馆的四防安全管理,保证馆内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藏品性质:藏品是本馆开展一切活动的物质基础。藏品征集是丰富馆藏的重要手段,是开展本馆业务工作的必要保证。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要求:应制定征集计划,筹集征集经费,做好征集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方式: 
(一)吉林文庙院内、地下和周边地下挖掘 
(二)资料征集 
(三)收购 
(四)接受捐赠 
(五)交换与调拨移交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类别: 
(一)历史类 
(二)艺术类 
(三)照片类 
(四)石碑类 
(五)书画类 
(六)建筑类 
(七)图书类 
第十四条 藏品保护:加强藏品的科学管理,为研究、利用藏品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定合理的文物保护措施,为藏品安全提供保证。藏品的科学管理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一)鉴定 
(二)定名 
(三)定级 
(四)登记 
(五)分类 
(六)入库排架 
(七)编目 
(八)统计 
(九)建档 
(十)检查和清点。 
第十五条 藏品管理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准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十六条 加强对无形文化遗产的征集和保护工作。无形遗产同物质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陈列展览 
第十七条 陈列展览是博物馆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也是体现博物馆宗旨的重要手段。吉林市文庙博物馆陈列展览分为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基本陈列代表本馆的基本特色,体现该馆的性质和任务,由比较固定的主题、内容、展品和较完美的艺术形式构成。临时展览是本馆的重要业务项目,在日常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活跃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特点、资源、举办基本陈列;应当利用本馆的条件、资源,积极举办临时展览。 
第十九条 组织陈列应当注意的几个主要原则: 
(一)先进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 
(二)先进的科学性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三)艺术性和普及型; 
(四)增强精品意识,创作陈列精品。 
第二十条 筹办陈列展览的工作程序: 
(一)总体研究与设计; 
(二)内容研究与设计; 
(三)艺术形式研究与设计; 
(四)辅助展品和设备的设计与制作; 
(五)陈列展览的现场安装与布置; 
(六)陈列展览开放前现场的评估和开放准备; 
(七)每个工作阶段的评估和展出后的总结。 
第二十一条 总体研究设计工作,可以根据本馆的情况,组成专门小组来负责进行,小组成员应由馆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馆长、陈列保管部主要负责人、有关从事内容和艺术形式研究的业务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十二条 总体研究设计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并确定展览主题,提出基本内容和展览艺术风格的基本设想和要求; 
(二)审定展览大纲和展览内容设计方案; 
(三)审定展览艺术形式设计方案和平面设计图、立面设计图; 
(四)研究并确定展览重点场面的文物组合和展览艺术; 
(五)确定展览整体布局和艺术风格; 
(六)解决展览内容和形式的总体统一平衡和协调问题; 
(七)审定辅助展览的造型艺术项目,创作设计方案和作品; 
(八)审定重点文字说明; 
(九)协调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制作、布置等工作以及各业务部门的配合; 
(十)展览布置完毕以后组织评估和审查,并决定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直到馆长办公会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开幕。 
第二十三条 展览内容研究与设计的任务,主要是根据展览主题进行展览内容的研究,制定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展览内容设计方案的步骤,可先拟定展览大纲,再制定展览方案。 
拟定展览大纲前,必须对藏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考虑展品表现的可能性,精心进行陈列品的组合。拟定展览大纲,要深入研究文献资料,了解学术动态,征询有关方面意见,要反复推敲、修改。 
第二十四条 展览形式设计又称艺术设计,是全部展览设计过程中部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方面。艺术形式设计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创造良好的展出与参观环境; 
(二)正确理解展出主题与展出内容; 
(三)组织好展品,给它们以恰如其分的陈列地位; 
(四)陈列艺术形象要具有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 
(五)要有自己的艺术风格; 
(六)整体完整统一下的多样变化; 
(七)要富有艺术感染力; 
(八)要善于借鉴、勇于创新。 
第二十五条 陈列内容设计和形式设计的方案制定,可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手段,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确定。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博物馆一切活动的工作基础。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科学研究主要是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和利用,同时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具体科学研究内容: 
(一)按照本馆事业自身的发展规律,进行有自身特色的体系研究。 
(二)对馆藏科学管理、征集与保护进行研究。 
(三)对孔庙保护、利用和宣传进行研究。 
(四)对儒家文化和传统文化传播进行研究。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宣传教育是博物馆的主要社会职能之一。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宣传教育宗旨主要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媒体等广泛宣传吉林文庙的历史、文化、科学与艺术价值,并借助陈列展览和大型文化品牌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吉林文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德育教育基地”的作用,在保护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第二十九条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宣传教育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知识内容应当具有多样性;采取的方式应当生动形象。 
第三十条 制定观众服务承诺制,树立“观众第一”的思想。在场馆设计、展览策划、活动安排、设施配置、宣传推广、服务态度、服务细节等方面更好的为观众着想、为观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志愿者招募制度,协助开展文庙日常工作。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加强本馆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办好有特色、有实力博物馆的根本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博物馆职工队伍建设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博物馆完成一切业务活动和科研工作的决定性力量,因此,文庙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博物馆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所从事业务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一定信息网络技术,具备科研能力,具有创新意识。 
第三十四条 文庙博物馆的行政管理干部在馆内从事思想政治、行政事务、财务管理、文秘信息、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是博物馆正常运转的一支保证力量,这支队伍站在管理工作第一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精通本职业务,有热心服务精神,具有较高管理水平,还应学习一些与本馆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文庙博物馆专业人员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应当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鼓励专业人员报考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继续深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二)推荐专业人员轮流进修学习,学习古建方面、博物馆学、国学等相关专业学习或参加国家文物局、国家博物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 
(三)举办讲座,请馆内外的专家学者讲学或讲课,讲授最新科研成果、传递文博相关信息、传授工作经验和科研方法等; 
(四)派专业人员到国内相关博物馆、兄弟单位学习、工作,交流经验、开阔眼界、提高水平。 
第三十六条 为发展文庙博物馆事业,应当提高文庙博物馆员工整体水平,优化群体结构,要老、中、青相结合;要增加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比例,并逐步实现员工专业类型多样化。 
第八章 文化产业 
第三十七条 为发展文庙博物馆事业,应当大力开发文化产业,以推动文庙博物馆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应当充分发挥本馆自身优势,发挥全馆人员的专业特长和个人能力,开发更多的文化产品。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市文庙博物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二00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