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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学术研究委员会章程

【2018-03-16】

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学术研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庙博物馆的科研队伍建设,提升本馆学术研究整体水平,并为学术研究创造良好的对内、对外交流平台,同时实行学术和业务研究规范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学术研究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文庙博物馆学术与业务研究管理机构,学

术委员会在博物馆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㈠组织全体业务人员,开展对吉林文庙保护和利用工作及博物馆发展方向的研究,并进行对内、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㈡负责馆内业务人员职称评定的资格认证工作。

㈢组织策划本馆各类大型文化活动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实施。

㈣开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鼓励博物馆业务人员专研业务,多出成果。

㈤编辑、出版本馆馆报(刊)及专集、专著。

㈥管理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网站的日常运行和更新。

第三章 组 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常务委员在委员中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人数设为七人,由班子根据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推荐、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拥护本会章程的吉林市文庙博物馆固定职工、合同职工和临时职工,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积极进行吉林文庙保护和利用工作研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研究文章,具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

2、具有中级以上与吉林文庙保护和利用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热心从事吉林文庙保护和利用工作,具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

3、从事行政工作或与吉林文庙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领导机构从委员会常务委员中产生,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要时成立委员会下设机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享有较高威望者;

㈢对本委员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和突出贡献的馆领导;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具有完全工作行为能力。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八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全体大会。委员全体大会

的职责是:

㈠制定或修改本委员会章程;

㈡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㈢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㈣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委员全体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全体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全体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委员全体大会的决议;

㈡提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委员交委员会大会表决;

㈢筹备召开委员全体大会;

㈣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㈤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㈥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㈡检查委员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委员会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㈠协助委员会主任行使委员会主任职权;

㈡提名秘书长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提名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㈢自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全体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市文庙博物馆班子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201356日委员全体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